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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鹰市监公撤决字05号

当事人:鹰潭桐盛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5J;

法定代表人:李峰;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

住所: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龙虎山镇正一路3号;

注册资本:万人民币;企业状态:吊销;

成立日期:年06月14日;

经营范围: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铜材、金属制品、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通用设备、通讯设备、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卫生用具、针纺织品、厨房用品、机械设备、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金属材料、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第一类医疗器械、化工产品(不含险化学及易制毒品)、工艺品、润滑油、汽车零配件、果蔬、煤炭销售;设、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技术推广服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年9月9日我局接到鹰潭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撤销蒋洪秋冒名登记的移交函》,李峰向鹰潭市行政审批局反映其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注册鹰潭桐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鹰潭桐盛商贸有限公司的冒名登记,并提供李峰本人签字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身份证丢失证明》及《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远程人脸识别验证光盘》。

经查,当事人于年06月14日取得设立登记。因当事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年06月15日被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吊销当事人企业营业执照处罚决定;

根据查询公司登记档案,李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及执行董事兼经理,栗淑霞为股东兼监事。

因李峰是河南省郑州市人,不能到场反映,我局要求被冒用人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远程人脸识别验证系统”对其进行远程身份核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地址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龙虎山镇正一路3号核查,该注册地址未发现当事人的公司名称挂牌。

年9月16日对企业登记注册代理人孙佳琪、股东兼监事栗淑霞分别下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公司利害关系人年9月28日来我局接受询问,因无法联系我局邮寄送达,上述两位公司利害关系人未在我局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鹰潭桐盛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档案1份——证明企业信息;

二、《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远程人脸识别验证光盘》——证明李峰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远程人脸识别验证系统身份核验的事实;

三、《身份证丢失证明》——证明李峰在当事人登记注册日期前丢失身份证的事实;

四、《询问通知书》2份——证明我局调查当事人关联人员的调查事实。

本局于年11月30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站公示《撤销注册登记告知书》(鹰市监公撤告字05号),告知了拟将作出撤销公司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在法定期限内,本局未收到任何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信息。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是冒用李峰身份信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为制止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公司登记管理秩序,根据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号)指导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撤销公司登记”法律性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号)称“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行政机关违法履行职责而准予行政许可的撤销作了规定,第二款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撤销作了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上述规定,撤销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撤销鹰潭桐盛商贸有限公司年06月14日的设立登记。

上述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包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撤销其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鹰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月湖区人民法院或者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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